为了加强对局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扩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防止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制定局科级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一、公示对象
凡提拔机关及直属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的正副职(正副科)领导干部,享受同级待遇的非领导职务干部任职前均实行公示。
二、公示内容
包括拟任干部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党派、学历、单位、技术职称、现任职务、工作简历和拟任职务;在公布上列事项的同时,还应公布群众反映意见的方式和渠道,以及公示期限。
三、公布方式和范围
要采取适当方式,让群众及时、方便地了解公示信息,为群众广泛参与,提出意见提供便利条件。以发布公示通知或公示公告的方式,在与公示对象拟任职务相应的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局监察室设立专门电话和信箱,指定专人接待群众来信等方式,及时听取群众意见和反映。
四、公示期限
按照既有利于群众反映意见,又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的原则,确定从发布公示通知或公告之日起,到该次公示接收意见和反映截止时间的具体期限,一般为7天。
五、公示程序
1、局党委讨论通过拟提拔任职人选后,对其应进行公示的,在领导及干部管理部门与期谈话时,告知将对其进行公示,如本人不同意,则取消其拟任资格,不再予以公示。
2、局党委办公室发布公示通知或公示公告。
3、局监察室负责受理群众反映,对其中需要了解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
4、根据群众反映及调查核实的情况,决定是否正式任用。对公示期限内群众未提出意见和问题的,群众反映的问题经调查不属实或不影响任用的,由局监察室向局党委报告后,继续履行任职程序;对群众反映的情况属实,不宜任用的,由局党委复议,取消其拟任人选资格;如涉及违法违纪问题,移交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查处。对反映的问题性质比较严重,一时难以查实但又不能轻易否定的,暂缓任用,并抓紧调查核实,作出结论,一般应在一个月内作出是否任用的决定。
5、对组织或个人署名反映情况,举报问题的,局党委在调查核实并作出相应决定后,要向反映情况的组织或个人反馈调查核实和处理的结果。
六、有关要求
1、公示期间,凡以组织名义书面反映情况或问题的,要在所提供的文字材料上加盖公章。口头反映情况或问题的,应由该组织的负责人或由其指定的人员与受理部门谈话,并持介绍信。
2、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或举报问题的,有关信函一般应署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及电话;口头反映情况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证件。
3、对匿名举报,线索清楚的,应进行调查核实;线索不清的,可不予调查。
4、反映情况,举报问题要实事求是。对故意造谣中伤、诬陷他人的,一经查实,要依照法律和纪律作出处理。
5、要对反映情况、举报问题组织和个人要予以支持和保护,严格为其保密,如有违反纪律、泄露举报情况,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6、本意见由局党委办公室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