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党的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促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制定局科级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一、凡提拔担任机关及直属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的正副职(正副科)以上领导干部均实行任职试用期。
二、任职试用期为一年,从任免机关下发任职通知之日起计算。
三、领导干部在试用期间,履行试任职务的职责,享受相应的政治和生活待遇。试用期间一般不变动所任职务。
四、领导干部试用期满,由局党委进行考核,考核采取领导干部本人述职、民主评议、个别谈话等方法进行,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全面考察领导干部在试用期间的思想政治表现,组织领导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等情况,侧重了解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对试任职务的适应能力。
五、根据考核结果,考核组提出是否正式任职的建议,报局党委研究决定。民主评议中,称职和优秀合计票数未超过三分之二的,原则上不能正式任职。
六、领导干部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正式任职,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
七、领导干部试用期满,经考核不合格的,解除试任职务,回原岗位或安排到与原职务级别相应的岗位工作,不再享受试任职务的各项待遇。
八、领导干部在试用期间工作出现较大失误或犯有错误,不宜继续试用的,应提前解除其试任职务,情节严重者,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九、局党委和基层党组织履行对试用期间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的职责。
十、局党委和基层党组织保证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的顺利实施,对违反规定的要及时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