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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办法
来 源:四平市粮食局 时 间: 2013-09-0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粮食系统党风廉政建设, 明确局领导班子和各级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保证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推进粮食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央、省市委《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上级党政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一系列规定和指示。

  第三条 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目标管理,实行“一岗双责”,做到与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一起总结。

  第四条 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与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相结合,与实行责任追究制相结合,与党的建设相结合,与促进粮食行政管理工作和粮食事业发展相结合。要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政;坚持立足教育,着眼防范,责任明确,奖罚分明;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五条 市粮食局党委对市粮食局机关及直属各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第六条 市粮食局党委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是:

  (一)贯彻和维护党章,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在市直粮食系统直粮食顺利贯彻执行。

  (二)贯彻中央和省市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市粮食局机关和市直粮食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年度实施办法,并将任务责任分解到领导班子成员、各职能科室、直属单位。

  (三)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完善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四)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特色理论,组织开展党风党纪学习教育、廉政教育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增强党员、干部的廉洁从政意识;

  (五)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市直粮食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际,制订具体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六)履行监督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七)严格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程序和标准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八)充分重视群众来信来访,及时协调处理重大信访问题。

  第七条 局党委书记、局长对全局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局党委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除承担第六条规定的党委责任内容外,还应承担以下责任:

  (一)掌握粮食局机关和市直粮食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结合工作实际,研究贯彻落实上级党政领导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

  (二)监督、检查局领导班子成员廉洁自律情况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按照要求主持召开党委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及时发现和解决领导班子中存在的问题;

  (三)以身作则,带头学习和遵守党风廉政法规制度,严格要求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

  (四)保证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落实,及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第八条 局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协助党委书记抓好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反腐败工作,认真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制度、规定的落实。除承担第六条规定的党委责任内容外,还应承担以下责任:

  (一)领导和组织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廉洁自律各项制度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对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有关规定的进行责任追究。

  (二)做好纪检监察信访和案件查处工作,负责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处理。

  (三)部署和督促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掌握全局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针对问题提出意见和整改措施。定期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不断完善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格局和工作机制。

  第九条 局党委成员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除共同承担第六条规定的党委责任内容外,还应承担以下责任:

  (一)掌握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组织分管部门和单位贯彻落实上级和局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

  (二)监督、检查分管部门和单位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三)以身作则,带头学习和遵守党风廉政法规制度,严格要求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

  第十条 市粮食局各科室领导对本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科长、主任对本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科室其他同志根据分工,对分管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任。各科室领导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贯彻落实上级及局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及要求,根据本科室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本科室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法规制度,抓好党风党纪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

  (三)监督、检查本科室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情况;

  (四)定期向分管局领导汇报并向局纪委、监察室反馈本科室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根据分管局领导及驻局纪委、监察室的要求调查核实有关问题,并及时反馈调查核实结果;

  (五)以身作则,带头学习、遵守党风廉政法规制度。

  第十一条 局直各单位领导班子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并对本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单位其他领导对分管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局纪委监察室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组织协调。具体责任为:

  (一)按照上级党政领导机关的部署和要求,及时研究提出市粮食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具体意见和建议,并协助局党委组织实施;

  (二)掌握局机关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及时向局党委和市纪委、市监察局报告;

  (三)监督、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

  (五)其他需要进行组织协调的事项。

  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十三条 局纪委协助市纪委对局党委、协助局党委对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工作原则上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年度考核结合进行。必要时,局纪委监察室依据规定组织专门考核。

  第十五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要坚持走群众路线,与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民主评议、民主测评、民主生活会相结合,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第十六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责任制考核优秀的给予表彰;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予以批评并限期改进,同时取消本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对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材料归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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