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行为,加强领导干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的自觉性,正确行使职权,防止以权谋私,消极腐败等不廉洁的现象发生。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中央、省市委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作出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领导干部要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收受直接管理和服务的对象以及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礼物馈赠、宴请以及安排的娱乐、休闲、健身活动;不准利用婚丧嫁娶、出国(境)、生日、乔迁、岗位变动、子女升学等事项大操大办,借机敛财,或动用公款公物操办;不准借出差、开会、考察、学习、培训、研讨等名义,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出国(境)旅游;
二、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干部选拔任用组织纪律,不得以权谋私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不准泄露干部人事任免工作中应该保密的信息;不准擅自改变干部任免工作程序,不准搞临时动议、擅自决定人事任免、调动等事项;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拉帮结派,打击报复,营私舞弊。
三、领导干部要加强对自己的配偶、子女、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管理,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利用职权在职称评聘、职务晋升、住房分配、表彰奖励、用车等方面为配偶、子女、其他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私利或特殊照顾;不准授意或默许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打着领导干部的牌子以权谋私;不准违反规定擅自安排或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亲属承接单位的基建工程、大宗物资购销项目以及后勤服务性项目。
四、领导干部要自觉遵守财务管理制度和财经纪律,不得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授意、暗示或强令财务人员开假票、多开票、报假账、做假账、涂改伪造账目凭证;不准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五、领导干部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不得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超标准接待党政机关领导及工作人员;不准以各种名义用公款大吃大喝,互相宴请或安排旅游、健身和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准违反规定超标准配备、使用小汽车;不准公车私用;不准参加各种形式的赌博活动。
六、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应作为民主生活会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检查;应列入干部年终述职述廉、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七、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的,依据有关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进行诫勉谈话、批评教育,或给予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和局属单位,本制度所称各级领导干部系指任副科级以上的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