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四个共同”,即各粮食局、农发行、中储粮共同合理确定收储库点(含委托收储库点和租赁社会库点,下同),共同组织好国家政策性粮食收购入库,共同对收购的国家政策性粮食的数量、质量、库存管理及销售出库等负责,共同落实好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政策。
《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定点、启动、收购、验收、储存和出库等各环节的职责分工。
定点环节,中储粮直属企业会同县级粮食部门和农发行分支机构提出委托收储库点建议名单,共同组织对收储库点进行空仓验收和资质审核。
启动环节,中储粮直属企业会同地方粮食部门、农发行分支机构张贴规范统一的政策信息公告,公布受理举报方式;粮价低于或回升到最低收购价格之上时,共同提出启动最低收购价预案执行时间的建议,或通知各委托收储企业及其库点停止最低收购价收购。
收购过程中,要确保不出现“卖粮难”。中储粮和中粮、中纺、中航有关分公司及其直属企业负责具体组织收储库点按照政策规定开展收购活动,承贷企业保证收购资金兑付。
农发行分支机构负责及时向承贷企业提供收购资金、信贷监管。地方价格主管部门对收储库点执行收购价格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地方粮食部门强化收储库点“五要五不准”收购守则遵守,查处违规行为。 验收环节,建立“谁验收、谁扦样、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粮食储存要严格落实企业储粮安全的主体责任,中储粮直属企业要向每个收储库点(不含3家辅助央企)派驻监管员。
收储库点所在地粮食部门、农发行分支机构也要将监管责任落实到人。
《通知》强调,政策性粮食收购过程中要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强化监督检查和巡查工作机制,加强层级监督,规范执法行为,落实经费保障,确保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和监管工作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