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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局“双公示”目录表
时 间: 2017-12-15来 源:四平市粮食局

部门(公章):四平市粮食局  
项目编码 项目类别 项目名称 设置依据 实施主体 承办机构 查阅方式 备注
220300-LS-XK-001 行政许可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 市粮食局 行政审批办公室 四平市粮食局网站  
220300-LS-CF-001 行政处罚 对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违法行为的处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
市粮食局 监督检查科 四平市粮食局网站  
220300-LS-CF-002 行政处罚 对陈粮出库未按照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处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 市粮食局 监督检查科 四平市粮食局网站  
220300-LS-CF-003 行政处罚 对粮食经营者未按照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处罚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七、二十九条 市粮食局 监督检查科 四平市粮食局网站  
220300-LS-CF-004 行政处罚 对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处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款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
市粮食局 监督检查科 四平市粮食局网站  
220300-LS-CF-005 行政处罚 对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五款《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 市粮食局 监督检查科 四平市粮食局网站  
220300-LS-CF-006 行政处罚 对售粮者举报的粮食收购者,未及时支付售粮款违法行为的处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
市粮食局 监督检查科 四平市粮食局网站  
220300-LS-CF-007 行政处罚 对粮食经营者的最低、最高库存量违法行为的处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
市粮食局 监督检查科 四平市粮食局网站  
220300-LS-CF-008 行政处罚 对粮食仓储技术标准和规范违法行为的处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
市粮食局 监督检查科 四平市粮食局网站  
220300-LS-CF-009 行政处罚 对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证违法行为的处罚 《吉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 市粮食局 监督检查科 四平市粮食局网站  
220300-LS-CF-010 行政处罚 对未在粮食收购场所明示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证、工商执照或未向售粮者出具粮食收购凭证违法行为的处罚 《吉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 市粮食局 监督检查科 四平市粮食局网站  
220300-LS-CF-011 行政处罚 对粮食收购者代扣、代缴税、费和其它款项违法行为的处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市粮食局 监督检查科 四平市粮食局网站  
220300-LS-CF-012 行政处罚 对粮油仓储单位违反备案规定违法行为的处罚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六、二十八条 市粮食局 监督检查科 四平市粮食局网站  
220300-LS-CF-013 行政处罚 对粮油仓储单位违反粮油储存管理规定违法行为的处罚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市粮食局 监督检查科 四平市粮食局网站  
220300-LS-ZS-001 行政征收 粮油、饲料质量检测鉴定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第二条、第十条 市粮食局 市粮油卫生
检验监测站
四平市粮食局网站  
220300-LS-QT-001 其他行政职权 对县(市)粮食部门行政行为作出复议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粮食行政复议工作规程(试行)》 市粮食局 办公室 四平市粮食局网站  
220300-LS-QT-002 其他行政职权 监督检查粮食经营者的经营活动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吉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市粮食局 监督检查科 四平市粮食局网站  

(责任编辑:甄伟) [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