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省粮食局、中储粮吉林分公司、农业发展银行吉林省分行《关于做好2013年国家临储粮验收和监管工作的通知》(吉粮检联〔2014〕8号)要求,为做好我市2013年国家临储粮验收和监管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成立市国家临储粮验收和监管领导小组,市粮食局寇春生局长任组长、市粮食局副局长周长安、中储粮四平平东直属库副主任庄鹏天、农发行四平市分行营业部经理张学利任副组长,市粮食局监督检查科、调控科、仓储规划科和市粮油卫生检验监测站、中储粮四平平东直属库仓储科负责人、农发行四平市分行营业部副经理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市粮食局周长安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中储粮四平平东直属库仓储科科长徐大勇、农发行四平市分行营业部副经理吕光昊任副主任,负责对市非中储粮承贷直属企业组织收购的国家临储粮的收购管理、数量质量验收、库存管理、出库等工作进行监管。
根据辖区内国家临储粮收储规模,成立验收组、监管组。验收组对监管的国家临储粮库存账实、账账相符情况、质量情况和储存安全管理情况进行验收。监管组定期对监管的国家临储粮库存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进行检查。
二、验收和监管的内容
(一)验收内容
1.国家临储粮库存账实、账账相符情况。检查国家临储粮实物数量与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银行台账对应情况,以及账务处理是否正确规范。
2.国家临储粮质量情况。检验全项目质量指标和储存品质指标。
3.国家临储粮储存安全情况。检查有无储粮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隐患。露天储粮形态必须符合《关于做好2013年国家政策性粮食露天储粮设施搭建工作的通知》(中储粮吉联〔2013〕211号)、《关于印发〈露天储粮操作规程〉的通知》(中储粮[2014]31号)中的有关规定。对单仓储存量在1万吨以上的,要求分货位储存、分货位验收,即单货位储量原则上不得超过1万吨。
(二)监管内容
1.监管质价政策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收购环节质价政策执行情况。
2.监管国家临储粮库存管理各项要求落实情况。是否严格落实了“一符、三专、四落实”管理要求;是否使用了中储粮系统统一规定并制作的各类账、卡、记录;是否执行了“质量控制单”制度,粮食水分、杂质等指标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是否存储在符合安全储粮要求的仓房(囤)内,实行分仓、分货位挂牌储存,分品种、分等级、分年限储存,严禁与其他性质粮食混存混放,严禁未经三方监管单位批准,擅自调整仓(囤)位,严禁未经批准自行搭建露天储粮设施,严禁租赁库点露天储粮;是否按照《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要求定期检查粮温、水分、虫害等情况,并认真做好粮情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承贷企业负责人对监管收储企业是否每月至少检查1次粮情,并在粮情检查记录本上签署意见;是否做到定期检查、及时维护仓储设施设备,因地制宜采取科学保粮技术,延缓粮食品质劣变,降低粮食损耗,控制成本,确保储存安全;是否及时建立国家临储粮入库、保管、出库全过程的质量管理档案。
3.监管合同履行情况。督促企业切实履行委托收购合同和代储保管合同,严格执行合同明确的事项。
4.监管安全生产制度落实情况。督促企业落实省政府和中央储备粮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确保储粮安全和生产安全。
5.监管国家临储粮出库。督促收储企业严格遵守国家临储粮出库有关规定及粮油批发市场交易细则,及时组织出库,严禁附加出库条件、收取不合理费用、故意拖延国家临储粮出库。
三、验收的程序、办法
(一)验收程序
1、预验收。按照“满一仓,验一仓”的原则,各承贷企业对所属企业和租赁库点的国家临储粮按验收内容进行预验收,合格后,向市国家临储粮验收和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并附国家临储粮验收申请表。同时,准备好保管、统计、财务相关凭证、账表及检验、测量工具。
2、验收。市国家临储粮验收和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企业提出的验收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开展验收。
验收结束后,各承贷企业要按照国家临储粮库存管理相关要求,及时对验收合格货位建立相关账卡簿,纳入监管范围,并建立质量档案。
3、省级抽查。根据验收进展情况,省国家临储粮验收和监管领导小组派出工作组,对重点市县、重点企业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纳入验收范围国家临储粮总量的20%。
(二)验收办法。库存账实、账账和仓储安全管理验收按照国家粮食库存检查相关办法执行。质量验收工作由市国家临储粮验收和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粮油监测站,按《2013年国家临储粮质量验收工作方案》进行验收,并出具检验报告,对检验结果负责。
经验收,库存账实、账账相符,质量达标,无储粮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隐患的,由中储粮四平平东直属库、市粮食局、市农发行共同与委托收储库点签订代储保管合同。受委托的储存企业不得再委托第三方储存。
对验收不合格的粮食,填写《验收不合格粮食统计表》,市国家临储粮验收和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督促贷款企业立即销售并偿还贷款本息和收回预拨的费用补贴。
四、监管方法
(一)落实驻库监管制度。临储粮收购到出库期间,市国家临储粮验收和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聘用有经验的粮食从业人员派驻收储企业,每库2人,实行24小时驻库监管,承担监管职责,并给予适当补助。驻库监管员要认真填写监管工作日志,及时记录监管工作开展情况,并定期汇报。监管工作日志将作为对驻库监管员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实行巡检制度。收购结束后,市国家临储粮验收和监管巡视组要每月巡查1次,做好记录存档备案;逢双月月末,要将所监管储存企业的库存管理情况以书面形式向省国家临储粮验收和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三)实行省级抽查制度。省国家临储粮验收和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各地监管工作开展专项检查和不定期抽查。3月末、9月末组织对库存国家临储粮质量普查,并将质量检测结果上报中储粮总公司。
各承贷企业要创新监管技术手段,推行粮情测控系统、远程监控及视频监控等实时监管技术,对储粮规模较大的承储企业实施远程不间断监控,提高监管效率。
五、严肃处理违规违纪问题
(一)收储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参与临储粮有关业务的资格,并按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一是擅自动用库存政策性粮油;二是以临储粮对外抵押、质押和其他任何形式担保或清偿债务;三是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参与政
策性业务资格;四是违反国家质价政策,抬级抬价或者压级压价收购;五是对销售和调运计划执行不力、出库过程中设置障碍或故意拖延出库、超标准收取费用;六是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补贴;七是收购粮油质量、年限不符合要求,以次充好、以陈顶新;八是管理不善,发生储粮责任事故;九是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二)承贷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承贷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一是擅自动用库存政策性粮油;二是以政策性粮油对外抵押、质押和其他任何形式担保或清偿债务;三是选择不具备资质条件的企业参与政策性业务;四是收购粮油质量、年限不符合要求,以次充好、以陈顶新;五是违反国家质价政策,抬级抬价或者压级压价收购;六是监管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委托收储企业账实不符;七是验收把关不严、弄虚作假,导致质价不符、账实不符;八是拒不执行临储粮销售和调运计划、出库过程中设置障碍或故意拖延出库、超标准收取费用;九是管理不善,发生储粮责任事故;十是监管的收储企业出现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十一是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以上违规违纪行为,一经发现,按在地原则,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同时,验收小组在验收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要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要求
(一)落实验收和监管责任。国家临储粮的粮权属国务院,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因此,市国家临储粮验收和监管领导小组及收储企业要充分认识验收和监
管的重要意义,承担起责任。工作上高度重视,建立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哪里出问题就追究哪里的责任。
(二)严肃工作纪律。市国家临储粮验收和监管领导小组要本着对国家、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及时组织好验收和监管工作,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监管人员要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要如实记录和反映检查情况,及时形成书面报告,并对检查结果的真实性负责。验收和监管工作中,要严格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三)认真做好配合。各收储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储政策要求,积极配合验收和监管工作。并为驻库监管人员提供必要的办公、食宿条件。
(四)跨地区收购库点的验收和监管。对承贷企业跨地区的收购库点,预验收由承贷企业负责,验收和监管按在地原则,由收储库点所在地市、县国家临储粮验收和监管办公室负责。
(五)损失损耗处理。储存管理过程中发生的损耗和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由承贷企业承担。发生保险理赔范围内的损失,承储企业、承贷企业须按照规定程序向保险公司理赔,并及时报告中储粮四平平东直属库、市粮食局和市农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