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吉林省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吉林分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吉林省分行《关于做好2015年委托收储国家临储玉米验收和监管工作的通知》(吉粮检联〔2015〕149号)要求,结合实际,为做好市区2015年国家临储玉米(以下简称临储玉米)验收和监管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为做好临储玉米验收和监管工作,成立由市粮食局、中央储备粮四平平东直属库、农发行四平市分行营业部共同参加的市区委托收储国家临储玉米验收和监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粮食局(见附件1)。
根据市区临储玉米验收和监管工作需要,成立验收组,验收组对监管的临储玉米库存账实、账账相符情况、质量情况和储存安全管理情况等方面工作进行验收;成立区域监管组对承储企业实行驻库监管,并由市粮食局、中央储备粮四平平东直属库、农发行四平市分行营业部派驻监管人员实行24小时驻库监管。对临储玉米库存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和出库等工作进行监管;成立巡查组,对承储企业和区域监管组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巡检,监督承储企业和区域监管组是否按照规定开展工作。
二、验收和监管的范围、原则
(一)范围:中储粮承贷企业委托收储库点及中粮、中纺承贷企业组织收购的2015年临储玉米。
(二)原则:按在地原则组织开展验收和监管工作,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临储玉米管理规范、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调得动、用得上。储粮货位的形成和管理办法按照有关文件执行。
二、验收和监管的内容
(一)验收内容
1. 临储玉米库存账账、账实相符情况。检查临储玉米实物数量与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银行台账对应情况,以及账务处理是否正确规范。
2. 临储玉米质量情况。检验全项目质量指标和储存品质指标。
3. 临储玉米储存安全情况。检查有无储粮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隐患。储粮仓房是否具备保温、气密、隔热,且具备机械通风、电子检温功能,是否实现了标准仓管理,不同年度、不同性质的玉米必须分仓存放,不得混存,非标准设计仓房(含简易储粮罩棚)单个货位不超1万吨。露天储粮严禁搭建蓆茓囤,主要采用简易储粮罩棚、千吨囤两种形式,且要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文件、标准和防火规定,具备“八防一通一检温”功能。
(二)监管内容
1. 监管质价政策执行情况。检查临储玉米承储企业收购期间玉米等级、水分、生霉粒、不完善粒、杂质等指标检验是否符合质价政策规定。是否实行了规范的封闭检验,是否执行了当日抽查和隔日复查制度。
2. 监管库存规范化管理执行情况。检查临储玉米承储企业是否严格落实了“一符、三专、四落实”要求;装仓做囤的玉米水分、生霉粒、杂质等指标是否符合规定标准;是否使用了中储粮系统统一规定并制作的各类账、卡、记录;是否执行了《“五单”管理》制度;储粮仓房(囤、罩棚)是否符合安全储粮要求;是否实行分等级单货位挂牌储存,有无与其他性质粮食混存混放情况;委托收储企业(除中粮、中纺集团直属企业)有无延伸租赁库点;有无未按照有关分级管理权限规定和报审制度进行请示批复的,擅自调整仓(囤、罩棚)货位情况,擅自将库存移至其他库点情况;有无未经批准自行搭建露天储粮设施情况;是否按照《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要求定期检查粮温、水分、虫害、鼠害等情况,并详细做好检查记录;有无发热、结露、生霉情况,有上述问题时,是否及时采取了得力措施处置;是否做到了定期检查、及时维护仓储设施设备;是否因地制宜采取了科技储粮技术,延缓粮食品质劣变,降低粮食损耗;是否及时建立了临储玉米入库、保管、出库全过程的质量管理档案;承贷企业主管领导每月是否到委托库点巡查1次,并在《保管检查单》上签署意见。
3. 监管代保管合同履行情况。检查承贷企业是否与委托收储企业及时签订了规范有效的委托收购合同和代储保管合同,与出租库点签订了规范有效的租库合同;承租企业是否将租赁合同报市粮食局备案;是否按规定收缴了履约保证金,并落实其他风险防控措施;是否严格执行了合同约定事项。
4. 监管安全生产制度落实情况。检查临储玉米承储企业是否建立了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是否制定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安全防火、防汛及人身意外伤害事故等应急预案;是否实施了禁烟粮库管理,实行门卫收缴香烟和火种制度;是否配足了安全防火、防汛所需的器材和工具;储粮仓房和露天储粮区是否实行分区隔离管理,露天货位是否符合安全防火要求;是否定期组织开展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确保储粮安全和生产安全。
5. 监管临储玉米出库。检查临储玉米承储企业是否严格执行宏观调控出库计划,遵守跨省移库、竞价销售规定及粮油批发市场交易细则;是否附加了出库条件,收取了不合理费用;是否不及时组织出库,故意拖延出库。同时,根据监管工作需要,依据储存品质,参考储存年限,市区委托收储国家临储粮验收和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临储粮验收和监管办公室)可提出跨省移库、竞价销售粮源安排建议。
三、验收的程序、办法
(一)验收程序
1. 企业预验收。各委托收储企业及中粮、中纺集团直属企业及其租赁库点按照“满一仓,验一仓”的原则,边收购,边烘干,边整理装仓做囤,边预验收。通过及时规整货位,平整粮面,铺设走道板,并安装粮情检测系统,使其具备数量测量、质量扦样的条件。完成预验收后,向临储粮验收和监管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并附临储粮验收申请表(见附件3)。同时,准备好保管、统计、财务相关凭证、账表及检验、测量工具。
2. 市区验收。临储粮验收和监管办公室收到各企业提出的验收申请后,一般5个工作日内开展正式验收。质量验收由四平市粮油卫生检验监测站负责。
验收检查结束后,中储粮承贷的委托收储企业和中粮、中纺集团承贷的收储企业要根据验收数量质量结果,及时对通过验收货位建立账、卡、记录,并建立质量档案,纳入日常监管范围。
(二)验收办法。库存账实、账账和仓储安全管理验收按照国家粮食库存检查相关办法执行。质量验收由临储粮验收和监管办公室组织市粮油卫生检验监测站进行,市粮油卫生检验监测站按《2015年国家临储玉米质量验收工作方案》(见附件2)进行验收,并出具检验报告,对检验结果负责。
经验收合格入库的玉米作为国家临储库存,中储粮直属企业委托库点收购的临储玉米,由中央储备粮四平平东直属库与委托收储库点签订代储保管合同(合同样本另文下发),明确数量、等级、价格和保管、出库责任等,市粮食局和农发行四平市分行营业部作为监管单位在合同上签章,监管合同的履行。中粮、中纺直属企业租赁库点收购的临储玉米,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签订代储保管合同。
对验收不合格的粮食,填写《验收不合格粮食统计表》(见附件8),限期进行整改,整改仍不达标的,由承储库点将相应收购贷款本息和补贴费用退回承贷企业,承贷企业分别将贷款本息和费用归还农发行和中央财政,由中储粮吉林分公司申请中储粮总公司和国家有关部门退出政策性粮食库存。
四、监管的方法和要求
(一)落实驻库监管制度。由市粮食局、中央储备粮四平平东直属库、农发行四平市分行营业部三家相关人员和驻库监管员组成区域监管组。从临储玉米收购到出库期间,实行24小时驻库监管。区域监管组是监管工作的主体,承担监管职责。区域监管组内市粮食局、中央储备粮四平平东直属库、农发行四平市分行营业部工作人员的工作任务由其所在单位按照职责安排,24小时驻库监管由驻库监管员实施。区域监管组要随时检查临储粮数量、质量、粮情状况、安全管理情况,要求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储存和管理工作,督促企业按要求组织出库,及时处理或报告企业储存和管理中的问题。驻库监管员要认真开展监管工作并填写监管工作日志,监管工作日志是考核驻库监管员工作的重要依据。区域监管组执行周报告、十天一调度、月总结制度。
(二)实行巡检制度。一是每月由市粮食局、中央储备粮四平平东直属库、农发行四平市分行营业部共同对临储粮承储企业及库点检查一次。二是组成巡回检查组对承储企业临储粮管理情况及区域监管组(含驻库监管员)的工作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巡回检查。从收购开始到出库结束,按照“四不两直” (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直奔基层、直插现场)方式,检查临储粮承储企业及库点收购库点收购、烘干、整理、装仓(做囤)、日常保管、出库等工作,以及区域监管组、驻库员监管工作情况,并做好记录存档备案,发现问题要及时向临储粮验收和监管办公室报告,并落实整改。
(三)积极配合省级普查工作。省委托收储临储玉米验收和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3月末、9月末组织开展库存普查工作,检查库存数量、质量、规范化管理以及安全生产情况,检查结果上报中储粮总公司。市区各级临储粮验收和监管组织和工作人员以及收储企业要积极配合省级普检工作,做好自查和迎检准备工作。
(四)实行远程监控系统。一是各临储粮承储企业及库点要在验收前安装好粮情监测系统实施远程监控,监控货位范围包括仓房货位和露天储粮货位,必须在临储粮验收前完成检温系统购置安装工作。二是市粮食局、中央储备粮四平平东直属库、农发行四平市分行营业部利用网络技术,对临储粮库存和储存安全实施远程监管,实现人防和技防相结合,以提高库存监管能力和效果。
六、严肃处理违规违纪问题
(一)中储粮委托收储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参与临储粮有关业务的资格,并按照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一是擅自动用库存临储玉米;二是以库存临储玉米对外抵押、质押和其他任何形式担保或清偿债务;三是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参与临储玉米收购业务资格;四是违反国家政策性粮食收购质价政策;五是对销售和调运计划执行不力、出库过程中设置障碍或者故意拖延出库、超标准收取费用;六是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补贴;七是收购粮食质量年限不符合要求,以次充好、以陈顶新;八是管理不善,发生储粮责任事故;九是其他违规违纪行为;十是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
(二)中粮、中纺集团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报送中粮、中纺管理部门,建议追究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责任:一是擅自动用库存临储玉米;二是以库存临储玉米对外抵押、质押和其他任何形式担保或清偿债务;三是租用不具备资质条件的企业参与临储玉米收购业务;四是违反国家政策性粮食收购质价政策;五是收购粮食质量年限不符合要求,以次充好、以陈顶新;六是监管不到位,所属收储企业出现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未及时发现所属收储企业账实不符、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补贴;七是验收把关不严、弄虚作假,导致质价不符、账实不符;八是拒不执行临储玉米销售和调运计划、出库过程中设置障碍或故意拖延出库、超标准收取费用;九是管理不善,发生储粮责任事故;十是其他违规违纪行为;十一是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
(三)落实监管责任:区域监管组(含驻库监管员)、巡查人员发现问题并及时报告的,不承担责任;区域监管组(含驻库监管员)未发现问题而巡查人员发现并报告的,区域监管组(含驻库监管员)要承担责任;区域监管组(含驻库监管员)、巡查人员均未发现问题,省级巡视、国家有关检查发现或接到举报查实的,区域监管组(含驻库监管员)、巡查人员均要承担责任。对不履行职责的区域监管组(含驻库监管员)、巡查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区域监管组(含驻库监管员)、巡查人员知情不报、串通作案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工作要求
(一)临储玉米的粮权属国务院,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对企业和监管主体按照工作职责要全面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以确保国家临储玉米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二)验收工作。市粮食局、中央储备粮四平平东直属库、农发行四平市分行营业部共同组织验收工作。验收工作由实物测量组、帐实审核组、质量验收组、仓储审核组和安全生产审核组完成,每个组分别实行“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在验收中发现实物测量、帐实审核、质量验收、仓储审核和安全生产审核任何一个方面存在不符合要求的即为验收不通过。实物测量组、帐实审核组、质量验收组、仓储审核组、安全生产审核组和区域监管组其中之一提出存在不符合要求的并查实的也视为本次验收不通过。对验收不通过的可以进行限期整改,经整改后仍不符合验收要求的确认为验收不合格,验收不合格的粮食按照国家规定退出临储粮。
(三)加强协同配合。各承储企业及库点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储政策,积极配合验收和监管工作,并为驻库监管人员提供必要的办公、食宿条件,保证验收和监管工作顺利开展。
(四)损失损耗处理。经验收不合格的粮食要自收购之日起退出临时存储玉米库存,临储粮验收和监管办公室要督促承储企业配合贷款企业及时销售并偿还农发行贷款本息,并退回已拨付的费用补贴。如发生损失,由承储企业承担,其上级企业集团及开展联保业务的企业承担连带赔付责任,临储粮验收和监管办公室负责督办。
(五)验收和监管人员要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严守工作纪律,如实记录和反映情况,要严格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对违反纪律的一律进行查处,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1.市区委托收储国家临储玉米验收和监管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人员名单
2.2015年委托收储临储玉米质量验收工作方案
3.2015年委托收储临储玉米验收申请表
4.2015年委托收储临储玉米验收合格数量汇总表
5.2015年委托收储临储玉米质量验收结果汇总表
6.2015年委托收储临储玉米安全储存情况验收表
7.2015年委托收储玉米收购账务资料验收表
8.2015年委托收储临储玉米验收不合格粮食统计表
9.2015年委托收储临储玉米质量验收扦样单
10.国家临储玉米仓储管理验收检查项目
11.国家临储玉米安全生产验收检查项目
12.市区国家临储玉米巡查及监管办人员名单
13.市区国家临储玉米区域监管组人员名单
注:附件2至附件13请到四平市粮食局网站下载。
附件1:
市区委托收储国家临储玉米验收和监管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人员名单
组 长: 寇春生 市粮食局党委书记、局长
副组长: 王明辉 市粮食局副局长
于庆丰 中央储备粮四平平东直属库党委副书记
张学利 农发行四平市分行营业部经理
成 员: 白禹文 市粮食局监督检查科科长
李建忠 市粮油卫生检验监测站站长
钟永彬 中央储备粮四平平东直属库监管科科长
徐大勇 中央储备粮四平平东直属库仓储科科长
吕光昊 农发行四平市分行营业部副经理
办公室:
主 任:王明辉 市粮食局副局长(兼)
副主任:白禹文、钟永彬 、吕光昊、于大伟、马连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