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吉林省财政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吉林省分行
关于做好2019/2020年度粮食信保基金增信贷款业务的通知
吉粮财联〔2019〕62号
各市(州)、县(市、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合作银行(分支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增信贷款工作,保障新年度粮食收购资金供应需求,认真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按照省政府领导有关粮食信保基金工作批示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业务范围
结合国家有关基金管理要求和管理方式的变化,除玉米外,将水稻、大豆及杂粮品种新增纳入基金增信贷款业务办理范围,享受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增信贷款,贷款政策参照《吉林省玉米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实施办法(修订)》(吉粮财联〔2017〕118号)执行。同时,合作银行按照银行内部规定和贷款流程独立开展相关业务,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吉林省玉米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增信贷款担保审批操作规程(修订)》(吉粮财〔2017〕137号)以及《关于做好吉林省玉米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贷后管理工作的通知》(吉粮财〔2017〕147号)做好相关工作。
二、准入企业
上年度确认的“白名单”企业仍可作为今年合作银行开展基金增信贷款业务的目标客户。同时,各地如有新增(玉米、水稻、大豆及杂粮等)贸易加工企业,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履行资质审核、实地审查以及公示等程序后,可直接提供给辖区合作银行,对接开展增信贷款业务。同时,要抄报省基金办备案。
三、业务办理
为调整优化操作流程,规范运营管理,精准落实国家政策,目前,省里正在推进按市场化原则完善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模式,实行基金委托管理,基金办仍设在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在基金委托管理主体确定前,各级合作银行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现行基金管理政策和业务流程开展相关业务,继续落实好首审责任和属地监管责任,确保基金“政策不脱节,业务不断档”。待基金委托管理主体确定后,将已开展的基金增信贷款业务移交至新的管理主体。
各地要高度重视,积极推进基金增信贷款业务,确保粮食信保基金在保障收购资金供应和防止出现农民“卖粮难”方面发挥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