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粮检联函〔2024〕74号
各(市、州)、县(市、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
现将《吉林省地方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吉林省财政厅
2024年9月3日
吉林省地方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举报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政策性粮食购销领域监督,坚决维护国家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吉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按照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部《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国粮执法规〔2023〕14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中吉林省地方政策性粮食包括省级储备粮与市(州)应急储备粮。
第二条 举报奖励遵循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自愿领取、奖励适当的原则。
第三条 自然人(以下称举报人)可通过热线电话、政府网站、信函以及其他渠道,向县级及以上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粮食和储备部门)举报。
第四条 举报人向粮食和储备部门反映从事政策性粮食购销经营活动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吉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的行为,以及竞买政策性粮食时恶意违约等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且属于粮食和储备部门管辖范围,经查证属实应予奖励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五条 县级及以上粮食和储备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奖励工作。
上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受理的跨地区举报,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粮食和储备部门分别调查处理的,由上级粮食和储备部门指定或相应粮食和储备部门分别就涉及本地区内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查实部分进行奖励。
第六条 举报奖励所需资金按程序纳入县级及以上粮食和储备部门年度预算,接受审计监督和财会监督。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七条 奖励举报人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违规线索,并提供了有效证据;
(二)举报事项事先未被粮食和储备部门掌握,或者虽有所掌握,但举报人提供的情况更为具体详实;
(三)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并给予行政处罚;
(四)举报人愿意得到举报奖励,并提供可供核查且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
(五)其他依法依规应予奖励的必备条件。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或者不予重复奖励:
(一)举报人为粮食和储备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具有法定职责人员的;
(二)在收到举报前,政策性粮食违法违规行为人已主动供述本人及其同案人员的违法违规事实,或者在被调查处理期间检举揭发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粮食和储备部门对举报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前,举报人主动撤回举报的;
(四)举报人就同一违法违规行为多处、多次举报的,不予重复奖励;
(五)举报人身份无法确认或者无法与举报人取得联系的;
(六)举报前,相关政策性粮食违法违规行为已进入诉讼等法定程序的;
(七)其他依法依规不予奖励的情形。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九条 县级及以上粮食和储备部门查处的案件举报奖励由本部门负责发放,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应综合考虑查实违法违规行为的危害程度、对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线索质量以及行政处罚罚款金额等因素,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
(一)进行警告行政处罚且没有进行罚款的,奖励1500元;
(二)罚款金额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奖励1500元;
(三)罚款金额在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奖励1500元加上超出5万元部分的3%;
(四)罚款金额在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奖励6000元加上超出20万元部分的2%;
(五)罚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奖励22000元加上超出100万元部分的1%,最高不超过150000元。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行政处罚罚款金额是指对举报事项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予的行政处罚罚款金额。除符合第七条规定的举报事项外,查实的对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予的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不纳入计算。
第十一条 多人、多次举报的,奖励按照以下规则发放:
(一)举报人就同一违法违规行为多处、多次举报的,奖励不重复发放;
(二)同一违法违规行为由两个及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次序以粮食和储备部门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
(三)两个及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违法违规行为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按举报人数平均分配。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二条 负责举报调查、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经重大案件审核委员会或领导班子会议、专题会议批准在对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后30个工作日内,启动奖励程序。在作出奖励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吉林省举报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符合奖励条件通知书》送达举报人,告知举报人享有获得举报奖励的权利。举报人放弃奖励的,终止奖励程序。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负责发放举报奖励金的粮食和储备部门提供身份证、银行卡的扫描件或复印件,以及填写好的《吉林省举报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奖励信息登记表》。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须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举报人逾期未领取奖励的,视为主动放弃。联名举报的举报人应当推举一名代表领取奖励,并自行进行内部分配。
第十三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开辟便捷的兑付渠道便于举报人领取举报奖励资金。举报奖励资金原则上应当使用非现金的方式兑付,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各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电子档案,包括举报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及地址,热线电话举报信息登记表、举报信函或记录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兑现举报奖励资金凭证,《吉林省举报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奖励信息登记表》、身份证、银行卡的扫描件等。
实施奖励由专人负责,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发放举报奖励资金时,应当严格审核。举报奖励资金发放后,发现存在以伪造材料,隐瞒事实等方式骗取举报奖励的,或者存在其他不符合领取奖励的情形,发放奖励的粮食和储备部门查实后有权收回举报奖励,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各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举报奖励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励的;
(二)未经举报人同意,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的;
(三)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奖励资金的;
(四)其他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十七条 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及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捏造、歪曲事实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粮食和储备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