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机关名称:四平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法人代表:李蛟
办公地址:四平市南迎宾街293号
咨询及投诉电话:0434-5012200
受委托组织名称:四平市粮食稽查支队
负 责 人:芦科礼
办公地址:四平市南迎宾街293号
委托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吉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所属的行政执法机构具体负责执法活动。
委托执法事项和权限:行政检查、行政处罚。
对四平市辖区范围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等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违法行为,按照我局行政处罚、行政检查权责清单依法实施执法检查。
委托机关和受委托组织的权利和义务:
1、受委托组织必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办理委托事项,并接受委托机关的监督和指导。受委托组织应当在立案、作出处理决定之前向委托机关汇报,由委托机关审查同意后做出行政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在委托机关备案。受委托组织不得将委托事项再委托第三方组织,委托权仅在委托期限内有效。
2、委托机关对受委托组织在委托的范围内实施的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超越委托范围的行政行为,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3、对受委托组织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委托机关可以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并依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有关责任人的相关责任;情节严重的,委托机关可以暂时终止部分或全部委托。
委托执法范围:四平市直所辖储粮企业
委托期限:二0二一年一月一日至二0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正式签署文件见附件。
附件:行政执法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