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6日,吉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印发了《省储备粮库存检查办法》(吉粮检〔2019〕64号),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和意义
为全面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准确掌握省储备粮品种、数量、质量等情况,更好地发挥宏观调控作用,规范省储备粮承储企业粮食库存管理工作,监督和指导省储备粮承储企业加强库存管理,确保省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二、制定依据和起草过程
(一)制定依据。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吉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及2019年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有关规定。
(二)起草过程。2014年1月,省局印发了《关于印发〈省储备粮库存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吉粮检〔2014〕1号),对省储备粮库存检查做了规范。我们在该办法基础上,结合实际,8月份起草了《省储备粮库存检查办法(征求意见稿)》,分送有关地区和省储备粮公司征求意见,并做了修改完善,10月份做了合法性审查。
三、主要内容
《省储备粮库存检查办法》共15条,明确了以下内容:一是对省储备粮的库存检查由省局组织实施,实行省局直接组织检查或委托市(州)开展检查方式,采取全面检查和随机抽查两种形式。二是对省储备粮承储企业库存所有粮食开展的检查,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应积极配合检查工作。三是检查内容依据2019年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确定的内容;检查方法依据2019年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大清查方法。四是明确了检查程序。五是规定了检查人员和承储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六是明确了检查结果的报告制度和发现问题的处置办法。
引用地址:http://xxgk.jl.gov.cn/zsjg/jgsw_98117/xxgkmlqy/201911/t20191112_6138439.html
政策文件:《省储备粮库存检查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