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四平市粮食行业协会。英文名称:SIPING CITY ASSOCIATION OF GRAIN SECTOR (SPAGS)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由全市各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从事粮食、油脂、粮油食品、饲料的检验、贸易、加工、储藏、运输、科研、教育等业务的企业、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和粮食行业精英及知名人士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地方性行业社会团体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四平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的业务指导和党建领导机关以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四平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的住所设在四平市南迎宾街293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协助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行业管理,调查粮食行业的基本情况,研究粮食行业的发展趋势,对粮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提出建议,促进粮食行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总结和交流粮食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推动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三)调查研究粮食企业在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和生产经营方面的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合理意见和正当要求,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根据粮食行业的特点制定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性运行机制,督促和组织会员单位遵守国家法律,执行国家方针政策,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保证商品质量,提高服务水平,维护企业信誉,促进企业平等竞争,提高行业整体利益;
(五)参与制定、修订粮食行业各类地方标准工作,组织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对不符合质量标准和其他标准的产品和企业,配合政府部门进行督促整改;
(六)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根据国家的价格政策和粮食行业的实际需要,引导企业合理定价,防止不正当竞争;
(七)建立信息网络,搞好统计工作,搜集整理国内外粮食、油脂、粮油食品、饲料的加工生产、市场流通、经营管理、科技开发等方面的资料和信息,创办刊物,开展信息咨询服务;
(八)参与组织粮食企业的技术协作和技术交流,举办各类商品交易、产品展销、技术转让、物资交流等活动。实施名牌战略,宣传推广行业内的高新技术产品、名牌产品。接受委托组织行业技术成果的鉴定和推广应用;
(九)开展同国内粮食行业组织间的经济、技术、信息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与国外同行业组织建立并发展友好合作关系,组织有关单位参加国际交流活动;
(十)组织业务培训,提高会员单位的业务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
(十一)为粮食企业提供信息、技术、法律咨询服务,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调解会员单位之间的经济纠纷;
(十二)发展粮食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
(十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包括:从事粮食、油脂、粮油食品、饲料的贸易、加工、储藏、运输、科研、教育等业务的企业、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个人会员包括行业知名人士和学者、专家。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粮食行业及相关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四平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审查并经四平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四平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审查并经四平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任期5年。其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四平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审查并经四平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需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四平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审查、四平市民政局批准后方可实施。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理事会提名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支持设立党组织,按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置。本协会党组织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变更、撤并或注销时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支持党组织参与重大事项决策,对重要业务活动提出意见建议。
第三十条 本协会党组织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证政治方向。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组织党员群众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教育引导党员群众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引导监督本会依法执业、诚信从业;
(二)团结凝聚群众。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引导党员群众增强政治认同,关心和维护职工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汇聚推进改革发展的正能量;
(三)推动事业发展。激发本会从业人员工作热情和主人翁意识,帮助本会健全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参与重大问题决策,引导和支持本会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
(四)建设先进文化。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本会文化建设,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营造积极向上的文化氛围,教育党员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五)服务人才成长。关心关爱人才,主动帮助引导,不断提高本会从业人员的思想和业务素质,支持和保障各类人才干事创业;
(六)加强自身建设。创新组织设置,健全工作机制,严格执行组织生活各项制度,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党组织参与决策下列重大事项:
(一)本协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举措;
(二)本协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
(三)本协会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工作决策实施;
(四)本协会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以及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调整;
(五)本协会中高层管理人员和党务工作者的选聘、考核、薪酬、管理和监督;
(六)本协会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七)其他应参与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党组织应建立健全定期议党和专题议党、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年度党建工作等制度。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格落实“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主题党日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推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创新开展党组织活动,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
第六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 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四平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审查同意,并报四平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 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四平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四平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和四平市民政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经四平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四平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和四平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有效。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四平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