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盐罚〔2018〕第(001)号
当事人(单位):四平市笛可嘉日化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荆福惠 职务:法人
营业执照编号: 91220322691003381K
住址(地址):铁东区六商店滨河园小区
联系方式: 132****5550
经查,你(单位)有以下违法事实: 1.经营外包装上无标识或者标识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盐1302公斤; 2.违规购进食盐470公斤,主要证据:剩余盐产品、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视频等。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盐专营办法》第十九条第(五)项、第十六条 的规定,现依据《食盐专营办法》 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1.警告; 2.没收假冒盐产品1302公斤,没收违规购进盐产品470公斤;3.罚款人民币伍仟玖佰肆拾元(¥5940.00) 的行政处罚。
罚款按下列第( 2 )项方式缴纳: 1、当场缴纳; 2、自即日起十五日内到 吉林 银行缴纳罚款,地址: 四平市政务大厅吉林银行窗口 ,代收罚款账号: 国库四平市中心支库 行政执法机关代码: 四平市盐务管理局 。
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四平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向 铁西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执法人员:闫明 证件号码: C00330018
执法人员:关龙生 证件号码: C00330004
四平市盐务管理局
2018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