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不予处罚的情形 | 不予处罚的依据 | 备注 |
1 | 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 | 四平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吉林省粮食流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试行)》第八条 | |
2 | 粮食收购者未及时支付售粮款 | 四平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吉林省粮食流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试行)》第八条 | |
3 | 粮食经营者违反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 四平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吉林省粮食流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试行)》第八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