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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时 间: 2024-06-21来 源:四平市人民政府网站

四政办规〔202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相关部门:

  《四平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四平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城市空间资源,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保证城市市容整洁、美观、文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规划区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招牌包括:

  (一)利用建(构)筑物上、市政公用设施、公共场地设置的霓虹灯、灯箱、电子显示屏、广告牌、实物广告模型、各类宣传板(栏)、标语、彩旗、布幅、彩虹门等;

  (二)利用空飘物、漂浮物、交通工具等设置广告及散发印刷品广告;

  (三)在建(构)筑物上设置代表名称标识的招牌。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是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技术规范,负责全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监督管理工作。

  铁东区、铁西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辖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及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路及其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监督管理及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和招牌发布内容的监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发布内容的监督管理及招牌发布内容的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公安、水利、应急、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实施本办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本辖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规范

  第六条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部门,根据总量控制、布局合理原则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允许、限制和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道路和建(构)筑物等,以及各区域的规划控制细则;

  (二)户外广告的类型以及各类户外广告规划控制的要素,包括位置、形式、规模、密度、色彩、材料、亮化等基本要求;

  (三)公益广告设置的规划原则、区域、类型以及其他要求。

  第八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技术规范,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并符合节能、环保、品质要求。

  第九条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技术规范,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或者听证会等形式,听取相关部门、行业组织以及有关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

  第三章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

  第十条  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吉林省城市精细化管理标准》等规定、规范要求,符合城市规划建设要求,与城市规划功能相适应,合理布局,规范设置。

  第十一条  利用政府投资、融资建设的公共建筑、公共设施、公共场地等载体或者公共空间设置户外广告的,应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取得经营权。

  大型户外广告牌的设置,应当依法依规到属地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办理户外广告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组织文化、旅游、体育、公益、产品展销、商业宣传、节日庆典等活动,设置临时户外广告设施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的,按《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需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置期限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电子显示屏设置期限不得超过3年,其他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不得超过2年;

  (二)利用市政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广告的,按照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规定的期限确定,最长不得超过5年;

  (三)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商业等活动设置的临时户外广告设施,公益性的不得超过活动截止日期,商业性的不得超过30日;

  (四)用于设置户外广告的土地或者建(构)筑物属于租赁的,其批准有效期限不得超过租赁合同约定期限。

  第十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的地点、位置、规格、设计图、效果图等内容设置;

  (二)按照城市照明或者景观照明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照度和开闭时间;

  (三)经审批设置户外广告的,应按照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发布不得低于20%数量、时长或者比例的公益广告,经营性户外广告版面空置,超过7日的,应当发布公益广告,直至发布经营性广告为止;

  (四)不得以公益广告名义变相设计、制作、发布经营性广告;

  (五)政府收储地块围挡设置广告的原则是全部设置公益广告,利用施工场地围墙(挡)设置广告的,每面围墙(挡)外立面用于公益广告的面积不得少于50%;

  (六)户外广告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失去使用价值的,设置人或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拆除。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未经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置立柱式广告的,未经批准在道路、临街建筑物悬挂横、竖条幅的;在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区域和设施上设置广告的;

  (二)妨碍生产经营或人民生活、影响城市容貌的,危害市政、交通、电力、园林、通讯、热力、燃气煤气等公共设施的;

  (三)利用危险房屋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物和设施的,影响灭火救援和人员疏散逃生的;

  (四)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优秀近代建筑和名胜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及城市标志性建筑上设置广告的,在坡顶屋、屋顶为透空护栏的建筑及屋顶造型独特的建筑顶部设置广告的;

  (五)附着于树木和影响树木生长设置广告的;

  (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或有不健康、不良文化内容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期满应当及时拆除,需延长期限的应当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招标、拍卖户外广告经营权所得收入上缴同级财政。

  第十八条  设置招牌,应当符合城市市容专项规划;尚未制定规划的,应当符合当地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位置、体量、数量等要求。

  设置人在设置招牌前,可以向属地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查询设置要求,属地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提供相应服务。

  第十九条  设置招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和省城市容貌标准以及设置技术规范;

  (二)共用一个场所或者建筑物设置多个招牌的,该场所或者建筑物所有人或者设置人应当进行整体规划设计、制作;

  (三)招牌的体量、规格应当与所附着的建筑物大小比例适当,与相邻招牌、广告的高度、形式、规格等协调统一;

  (四)设置人搬迁、变更、歇业或者解散的,应当自搬迁、变更、歇业或者解散之前自行拆除原设置的招牌;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设置户外广告、招牌应当按照经批准或者备案的设计图、设置效果图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如需变更,应依法依规重新办理手续。

  第四章  维护和监管

  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应当符合相关安全技术标准,保证户外广告、招牌的安全和牢固。

  第二十二条  设置户外广告、招牌应当选用符合消防和环境保护要求的材料。户外广告、招牌设施上的照明设备应当符合国家照明技术规范的要求,电气线路应穿金属管密封保护,并不得影响周围居民正常生活。

  第二十三条  设置人是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安全、维护、管理的责任人,应当定期检查、维护。

  设置人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安全标准组织安全检测,对检测不合格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人应当立即修复或者拆除。

  遇有大风、暴雨或者其他异常天气预警时,设置人应当及时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进行安全检查,采取加固、断电等安全防范措施;发现漏电等安全隐患时,设置人应当立即予以修复或者拆除。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在建设、修复或者拆除期间,设置人应当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并在现场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四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

  户外广告和招牌出现画面污损、褪色、字体残缺的,设置人应当及时修复、更新;配置的夜间照明设施,应当保持功能完好;电子显示屏、霓虹灯等设施,应当保持画面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损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拆除;过期和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当及时拆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的户外广告在设置期限内,因城市规划调整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确需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依法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给予补偿。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及其附属设施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在本市市区规划区内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由属地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户外广告设施责任人未及时维护、更新户外广告设施,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由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县(市)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城管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四政办发〔2021〕25号)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关于《四平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暂行)》政策解读

(责任编辑:四平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纠错]